造谣传谣者可追刑?

@法治网消息,6月20日,一则#小红书回应女幼<爱尬聊_创建词条>师疑给幼儿喂避孕药#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

造谣传谣者可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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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微博

此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怒斥:“若是真事儿就是刑事案件,若是口嗨也要行政拘留。”“赶紧查,假的辟谣,真的坐牢”“严查!!!!!!为人师表,令人发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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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6月19日,小红书一个群名为“反渣小分队!”的聊天记录显示:一名自称是幼师的网民表示,自己利用职务之便给幼儿喂避孕药。此事性质之恶劣令人发指,引起网友广泛关注。针对此事小红书已在第一时间对用户进行封号处理,并已将线索上报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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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6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发布警情通报:2023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称,网民“小问题水”在某社交平台发布“女幼师给幼儿喂避孕药”的信息,引发广大网民关注。接报后,我局第一时间依法展开调查。经查,“小问题水”真实姓名田某,其本人并非幼教,本人及亲属均无幼儿教育从业经历,未发现其有购买避孕药的情况,我市也未发生给幼儿喂避孕药的相关情况。该人为吸引眼球,于6月19日在某社交平台发布相关言论,随后注销昵称隐匿。目前,犯罪嫌疑人田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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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中,谣言发布者、传播者该担何责?谣言发布平台又是否需要担责呢?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部副主任岳强分析认为:

首先是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根据此款规定,利用网络平台田某恶意捏造事实、部分网友在未核实真相时即对外传播,造成不实信息大量扩散,对相关人员名誉造成侵害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还涉及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同时,该法第25条也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根据警方通报情况及上述相关法律可知,田某蓄意造谣,捏造虚假事实,可能面临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罚款。若其行为被认定为“情节较重”,则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且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田某的行为占用了警力资源,扰乱社会秩序,因此可以被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责任。

最后是刑事责任的认定。我国刑法规定有诽谤罪、侮辱罪,田某等造谣、传谣者,恶意捏造事实以博取互联网关注,造成虚假信息大量传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贬损了幼师群体的社会评价,将可能涉嫌诽谤罪、侮辱罪,若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则有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刑事责任。

那么,谣言发布平台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呢?岳律师表示,本案中,田某将不实信息发布至小红书,小红书接到相关举报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封号处理并报警,可谓是第一时间尽到了监管者的义务,若面对谣言传播,网络平台未尽到监管、处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发布谣言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若网络运营者对禁止发布的信息未采取措施,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此外,若网络平台拒不采取措施进行改正和监管,将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面临刑事责任。

编辑 举报 2023-06-21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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